建築師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之;特別優異者,層報內政部獎勵之: 一、對建築法規、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襄助研究及建議,有重大貢獻者。 二、對公共安全、社會福利或預防災害等有關建築事項襄助辦理,成績卓著者。 三、對建築設計或學術研究有卓越表現者。 四、對協助推行建築實務著有成績者。
根據建築師法第41條的規定,建築師在以下情況下可以獲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的獎勵,而特別優異的建築師則可以向內政部報告獲得獎勵: 一、對建築法規、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的研究和建議提供了重大貢獻; 二、在公共安全、社會福利或預防災害等建築事項的處理上有卓越的成績; 三、在建築設計或學術研究方面表現出色; 四、對推行建築實務做出了重要貢獻。 至於具體的範例,根據問題提供的資料,沒有直接給出建築師法第41條的例子。因此,可能需要諮詢最新的相關法律或內政部相關指引,以獲得更具體的範例。
建築師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縣(市)(局)主管機關得報請省主管機關予以獎勵;其在直轄市者,由直轄市主管機關為之;特別優異者,層報內政部獎勵之: 一、對所在地都市計畫襄助研究及建議,有重大貢獻者。 二、對於公共安全、社會福利及預防災害事項襄助辦理、成績卓著者。 三、對建築設計有卓越表現者。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對建築之獎勵事項及其主管機關。
建築師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縣(市)(局)主管機關得報請省主管機關予以獎勵;其在直轄市者,由直轄市主管機關為之;特別優異者,層報內政部獎勵之: 一、對建築法規、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襄助研究及建議,有重大貢獻者。 二、對於公共安全、社會福利或預防災害等有關建築事項襄助辦理,成績卓著者。 三、對建築設計或學術研究有卓越表現者。 四、對協助推行建築實務著有成績者。
立法理由為鼓勵建築師協助推進公共事務,增列對建築法規及建築學術之研究、建築實務之推行,著有成績者予以獎勵之規定。
建築師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之;特別優異者,層報內政部獎勵之: 一、對建築法規、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襄助研究及建議,有重大貢獻者。 二、對公共安全、社會福利或預防災害等有關建築事項襄助辦理,成績卓著者。 三、對建築設計或學術研究有卓越表現者。 四、對協助推行建築實務著有成績者。
立法理由配合省政府組織精簡作業,將序文縣(市)(局)主管機關得報請省主管機關獎勵建築師之規定,修正為由縣(市)主管機關逕予獎勵;並酌作修正第二款文字。
本條規定對建築之獎勵事項及其主管機關。
為鼓勵建築師協助推進公共事務,增列對建築法規及建築學術之研究、建築實務之推行,著有成績者予以獎勵之規定。
配合省政府組織精簡作業,將序文縣(市)(局)主管機關得報請省主管機關獎勵建築師之規定,修正為由縣(市)主管機關逕予獎勵;並酌作修正第二款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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