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築師法》第40條,建築師公會若違反法令或建築師公會章程,主管社會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以下處分措施: 1. 警告:對建築師公會進行口頭或書面的警告,提醒其遵守法令和章程。 2. 撤銷其決議:主管社會行政機關有權撤銷建築師公會所做出的決議,因為該決議可能與相關法令或章程不符。 3. 整理:要求建築師公會進行整頓或整改,以符合法令和章程的要求。 此外,根據第40條的第2款,主管建築機關也有權對建築師公會進行相同的處分。這意味著,在一些特定情況下,主管建築機關也可以對建築師公會進行處分。例如,如果建築師公會的行為違反了法令或章程,主管建築機關可以警告、撤銷其決議,或要求其進行整理。
建築師公會違反法令或建築師公會章程者,主管社會行政機關得分別施以左列之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整理。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處分,主管建築機關並得為之。
立法理由參照其他職業團體有關法令規定之通例,訂列本條,俾便遇有違反法令或公會章程者,作為行政處理上之依據。
參照其他職業團體有關法令規定之通例,訂列本條,俾便遇有違反法令或公會章程者,作為行政處理上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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