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築師法第39條的規定,建築師公會應該將以下事項分別呈報給所在地的主管社會行政機關和主管建築機關: 1. 建築師公會章程。 2. 會員名冊及會員的入會和退會情況。 3. 理事和監事的選舉情況,以及當選人的姓名。 4. 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的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和會議情況。 5. 提議和決議事項。 根據這些規定,所在地的主管社會行政機關應該將這些事項轉報內政部進行核備。
建築師公會應將左列事項分別呈報所在地主管社會行政機關與主管建築機關: 一、建築師公會章程。 二、會員名冊及會員之入會、退會。 三、理事、監事選舉情形及當選人姓名。 四、會員大會、理事、監事會議之開會日期、時間、處所及會議情形。 五、提議、決議事項。 前項呈報,由所在地主管社會行政機關轉報內政部核備。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建築師公會應呈報主管機關之事項。
本條規定建築師公會應呈報主管機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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