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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法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建築師未經領有開業證書、已撤銷廢止開業證書、未加入建築師公會或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而擅自執業者,除勒令停業外,並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之罰鍰;其不遵從而繼續執業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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