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師違反第九條之一規定,開業證書已逾有效期間未申請換發,而繼續執行建築師業務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補辦申請;屆期不遵從而繼續執業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建築師法第43-1條解釋如下:根據該條,當建築師違反第九條之一的規定,即開業證書已過有效期限未申請換發,但繼續執行建築師業務時,將受到罰鍰處罰,金額為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同時,被要求在限期內補辦申請。如果在期限屆滿時仍不遵守並繼續經營業務,則可以按次連續處罰。所以,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督促建築師在開業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時及時換發,以確保建築師業務的合法性。
建築師違反第九條之一規定,開業證書已逾有效期間未申請換發,而繼續執行建築師業務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補辦申請;屆期不遵從而繼續執業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建築師開業證書應於有效期間屆滿前申請換發,增訂已逾有效期間未換發者而繼續執行建築師業務者之處罰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建築師開業證書應於有效期間屆滿前申請換發,增訂已逾有效期間未換發者而繼續執行建築師業務者之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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