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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應予襄助辦理之事項而不襄助者,得視其情節輕重移付懲戒。
立法理由建築師雖經領得開業證書,正式執業,但不遵守本法所規定應予辦理之事項者,得視情節輕重移付建築師懲戒委員會予以懲戒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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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建築師違反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依第四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應交付懲戒;而本條則規定「得視情節輕重移付懲戒」,二者,似有重複,爰將本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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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雖經領得開業證書,正式執業,但不遵守本法所規定應予辦理之事項者,得視情節輕重移付建築師懲戒委員會予以懲戒之處分。
建築師違反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依第四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應交付懲戒;而本條則規定「得視情節輕重移付懲戒」,二者,似有重複,爰將本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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