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築師法第 54 條,外國人若要在中華民國執行建築師業務,首先需要參加中華民國法律所要求的建築師考試並且通過。通過考試並取得建築師證書的外國人,需要經過內政部的許可才能在中華民國執行建築師業務,同時也需要遵守中華民國的所有法令以及建築師公會的章程和章則。若外國建築師在中華民國開業,其在業務上所使用的文件和圖示,應以中華民國的文字為主。 範例:例如,如果一位來自美國並通過了中華民國的建築師考試的外國建築師想在台灣開業,他必須先獲得內政部的許可。在執行業務時,他需要遵守台灣的所有法律和建築師公會的相關規章。此外,他在業務上所使用的文件和圖示也必須使用中華民國的文字。
凡外國依其法律,准許中華民國人民充任建築師者,其人民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建築師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建築師證書者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建築師業務,應經內政部之許可,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建築師之一切法令及建築師公會章程。 外國人經許可在中華民國開業為建築師者,其有關業務上所用之文件圖說,應以中華民國文字為主。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外國人在我國充任建築師及開業之條件與應遵守之事項。
凡外國依其法律,准許中華民國人民充任建築師者,其人民得依中華民國法律,參加本法所規定之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建築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建築師業務,應經內政部許可,並應遵守中華民國一切法令及建築師公會章程及章則。 外國人經許可在中華民國開業為建築師者,其有關業務上所用之文件、圖說,應以中華民國文字為主。
立法理由外國人在我國執行業務原應遵守我國之一切法令,故將原第二項文字予以修正,至於建築師公會章程,係人民團體所訂定不宜列入本法之內,故予刪除。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建築師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建築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建築師業務,應經內政部之許可,並應遵守中華民國一切法令及建築師公會章程及章則。 外國人經許可在中華民國開業為建築師者,其有關業務上所用之文件、圖說,應以中華民國文字為主。
立法理由一、為因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刪除第一項互惠限制。 二、第二項酌作修正。
本條規定外國人在我國充任建築師及開業之條件與應遵守之事項。
外國人在我國執行業務原應遵守我國之一切法令,故將原第二項文字予以修正,至於建築師公會章程,係人民團體所訂定不宜列入本法之內,故予刪除。
一、為因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刪除第一項互惠限制。 二、第二項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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