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師法 第 5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本法施行前,領有建築師乙等開業證書者,得於本法施行後,憑原領開業證書繼續執行業務。但其受委託設計或監造之工程造價以在一定限額以下者為限。
- 前項領有乙等開業證書受委託設計或監造之工程造價限額,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並得視地方經濟變動情形,報經內政部核定後予以調整。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建築師法 第5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