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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法 第 6 條(開業方式與執行業務區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建築師開業,應設立建築師事務所執行業務,或由二個以上建築師組織聯合建築師事務所共同執行業務,並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辦理登記開業且以全國為其執行業務之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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