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師開業,應設立建築師事務所執行業務,或由二個以上建築師組織聯合建築師事務所共同執行業務,並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辦理登記開業且以全國為其執行業務之區域。
根據建築師法第6條,建築師開業時,可設立建築師事務所單獨執行業務,或與其他建築師組成聯合建築師事務所共同執行業務。開業時需要向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辦理登記,且行業務範圍可涵蓋全國。這條法規的目的是要求建築師在開業時成立事務所,並在登記範圍內執行業務。 參考範例:如果一位建築師在台北市設立了自己的建築師事務所,並在台北市政府進行了開業登記,那麼他可以在全國範圍內執行業務,而不需要再向其他地方的主管機關進行登記。
建築師各別或共同執行業務,其辦事處所均應一律稱建築師事務所;其執行業務,應以其登記開業之省或直轄市為區域,設置事務所。在其他省(市)執行業務時,應設置分事務所。但省與直轄市毗鄰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建築師執業應設置事務所。如在登記開業以外之其他省或直轄市執業時,並應設置分事務所,如省與直轄市毗鄰,交通便利,易於管理者,特規定可以免設分事務所。
建築師得單獨開業,設立建築師事務所,執行業務,或由兩個以上開業建築師組織聯合建築師事務所,共同執行業務,並以其登記開業之省(市),為其執行業務之區域。如在其他省(市)執行業務時,應設立分事務所。但省與直轄市毗鄰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為使數個建築師可以聯合執行業務,以增強實力,互助切磋。尤其以集合建築師、結構技師及其他建築設備工業技師於同一建築師事務所,作綜合性之建築設計與監造,對於建築業務,更屬有利,惟因在本法內不宜規定工業技師之開業,故僅規定聯合建築師事務所之組織,俾開風氣,特修正本條文。
建築師開業,應設立建築師事務所執行業務,或由二個以上建築師組織聯合建築師事務所共同執行業務,並以其登記開業之省(市),為其執行業務之區域。其在其他省(市)執行業務時,應向當地主管機關登記,免設分事務所。
立法理由建築師在其登記開業之省(市)以外地區執行業務,在交通便利之今日,並無不能兼顧之困難,爰規定僅須向當地主管機關登記,免設分事務所。
建築師開業,應設立建築師事務所執行業務,或由二個以上建築師組織聯合建築師事務所共同執行業務,並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辦理登記開業且以全國為其執行業務之區域。
立法理由一、因應台灣省建築師公會調整或變更組織為各縣(市)建築師公會,並配合單一會籍制度(只加入一個公會,即可全國執業)之實施,爰修正建築師執業區域為全國。 二、既以全國為執行區域,設立分事務所之管制規定已無必要,爰予以刪除,至建築師跨區至非登記所在地執業等相關登記管理作業規定等,宜於本法施行細則另訂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規定建築師執業應設置事務所。如在登記開業以外之其他省或直轄市執業時,並應設置分事務所,如省與直轄市毗鄰,交通便利,易於管理者,特規定可以免設分事務所。
為使數個建築師可以聯合執行業務,以增強實力,互助切磋。尤其以集合建築師、結構技師及其他建築設備工業技師於同一建築師事務所,作綜合性之建築設計與監造,對於建築業務,更屬有利,惟因在本法內不宜規定工業技師之開業,故僅規定聯合建築師事務所之組織,俾開風氣,特修正本條文。
建築師在其登記開業之省(市)以外地區執行業務,在交通便利之今日,並無不能兼顧之困難,爰規定僅須向當地主管機關登記,免設分事務所。
一、因應台灣省建築師公會調整或變更組織為各縣(市)建築師公會,並配合單一會籍制度(只加入一個公會,即可全國執業)之實施,爰修正建築師執業區域為全國。 二、既以全國為執行區域,設立分事務所之管制規定已無必要,爰予以刪除,至建築師跨區至非登記所在地執業等相關登記管理作業規定等,宜於本法施行細則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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