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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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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法
第 6 條
(開業方式與執行業務區域)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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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開業,應設立建築師事務所執行業務,或由二個以上建築師組織聯合建築師事務所共同執行業務,並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辦理登記開業且以全國為其執行業務之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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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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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開業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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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開業建築師之業務及責任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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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公會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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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獎懲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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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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