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有建築師證書,具有二年以上建築工程經驗者,得申請發給開業證書。
根據建築師法第7條的規定,持有建築師證書且具有至少兩年以上的建築工程經驗的人,有資格申請開業證書。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建築師在開業前擁有足夠的專業經驗和知識,以確保他們在執行業務時能提供高品質的服務。例如,如果一名建築師已經取得建築師證書並有兩年以上的建築工程經驗,他可以根據這條規定申請開業證書,以便在開業後能夠合法地提供建築服務。
建築師開業,應具申請書及建築師證書,向所在地縣(市)(局)主管機關申請核轉省建設廳審查登記,核發開業證書,其在直轄市者,由工務局為之。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核發建築師開業證書之機關。
領有建築師證書,具有二年以上建築工程經驗者,得申請發給開業證書。
立法理由一、建築師執業,應有實際工作經驗,爰參照技師法規定,明定建築師在開業前應先具有二年以上建築經驗,以提高建築師之執業水準。 二、建築師申請開業之程序規定移列於修正條文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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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規定核發建築師開業證書之機關。
一、建築師執業,應有實際工作經驗,爰參照技師法規定,明定建築師在開業前應先具有二年以上建築經驗,以提高建築師之執業水準。 二、建築師申請開業之程序規定移列於修正條文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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