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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法7開業之申請與核發開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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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建築師證書,具有二年以上建築工程經驗者,得申請發給開業證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師法第7條的規定,持有建築師證書且具有至少兩年以上的建築工程經驗的人,有資格申請開業證書。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建築師在開業前擁有足夠的專業經驗和知識,以確保他們在執行業務時能提供高品質的服務。例如,如果一名建築師已經取得建築師證書並有兩年以上的建築工程經驗,他可以根據這條規定申請開業證書,以便在開業後能夠合法地提供建築服務。

立法沿革 2

(0601214 制定)

建築師開業,應具申請書及建築師證書,向所在地縣(市)(局)主管機關申請核轉省建設廳審查登記,核發開業證書,其在直轄市者,由工務局為之。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核發建築師開業證書之機關。

(0731116 修正)

領有建築師證書,具有二年以上建築工程經驗者,得申請發給開業證書。

立法理由一、建築師執業,應有實際工作經驗,爰參照技師法規定,明定建築師在開業前應先具有二年以上建築經驗,以提高建築師之執業水準。   二、建築師申請開業之程序規定移列於修正條文第八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01214 制定)

本條規定核發建築師開業證書之機關。

(0731116 修正)

一、建築師執業,應有實際工作經驗,爰參照技師法規定,明定建築師在開業前應先具有二年以上建築經驗,以提高建築師之執業水準。   二、建築師申請開業之程序規定移列於修正條文第八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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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師法第 7 條規定:「領有建築師證書,具有二年以上建築工程經驗者,得申請發給開業證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師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建築師法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