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師申請發給開業證書,應備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並檢附建築師證書及經歷證明文件,向所在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審查登記後發給之;其在直轄市者,由工務局為之: 一、事務所名稱及地址。 二、建築師姓名、性別、年齡、照片、住址及證書字號。
根據建築師法第8條,建築師申請開業證書時,應該提交以下文件:申請書,其中應詳細列明事務所的名稱和地址;建築師本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照片、住址以及證書編號。此申請需要提交給所在縣(市)的主管機關進行審查登記,如果是在直轄市的情況下,則由工務局負責這項工作。根據我所提供的參考資料,建築師法並未對該條款進行進一步的解釋或提供明確的例子。
建築師開業申請書,應載明左列事項,並檢附有關證件: 一、事務所或分事務所之名稱及地址。 二、建築師之姓名、性別、年齡、照片、住址及其證書字號。 三、設有分事務所者,其常駐代表人姓名、性別、年齡、照片、住址及其建築師證書或建築科工業技師證書字號。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建築師開業申請書應記載之內容。
建築師開業申請書,應載明左列事項,並檢附有關證件: 一、事務所或分事務所之名稱與地址。 二、建築師之姓名、性別、年齡、照片、住址及其證書字號。 三、設有分事務所者,其常駐代表人姓名、性別、年齡、照片、住址及其建築師證書字號。
立法理由刪除原第三款內「建築科工業技師證書」九字。因建築科工業技師不宜代表建築師。
建築師申請發給開業證書,應備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並檢附建築師證書及經歷證明文件,向所在縣(市)(局)主管機關申請核轉省建設廳審查登記後發給之;其在直轄市者,由工務局為之: 一、事務所名稱及地址。 二、建築師姓名、性別、年齡、照片、住址、及證書字號。
立法理由一、將原條文第七條有關申請核發開業證書事項與本條合併修正。 二、配合第六條已明定建築師在其他地區毋庸設置分事務所,將第一款及第三款有關分事務所之規定刪除。
建築師申請發給開業證書,應備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並檢附建築師證書及經歷證明文件,向所在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審查登記後發給之;其在直轄市者,由工務局為之: 一、事務所名稱及地址。 二、建築師姓名、性別、年齡、照片、住址及證書字號。
立法理由配合省政府組織精簡作業,將省建設廳發給建築師開業證書之規定,修正為由縣(市)主管機關。
本條規定建築師開業申請書應記載之內容。
刪除原第三款內「建築科工業技師證書」九字。因建築科工業技師不宜代表建築師。
一、將原條文第七條有關申請核發開業證書事項與本條合併修正。 二、配合第六條已明定建築師在其他地區毋庸設置分事務所,將第一款及第三款有關分事務所之規定刪除。
配合省政府組織精簡作業,將省建設廳發給建築師開業證書之規定,修正為由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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