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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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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申請發給開業證書,應備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並檢附建築師證書及經歷證明文件,向所在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審查登記後發給之;其在直轄市者,由工務局為之: 一、事務所名稱及地址。 二、建築師姓名、性別、年齡、照片、住址及證書字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師法第8條,建築師申請開業證書時,應該提交以下文件:申請書,其中應詳細列明事務所的名稱和地址;建築師本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照片、住址以及證書編號。此申請需要提交給所在縣(市)的主管機關進行審查登記,如果是在直轄市的情況下,則由工務局負責這項工作。根據我所提供的參考資料,建築師法並未對該條款進行進一步的解釋或提供明確的例子。

立法沿革 4

(0601214 制定)

建築師開業申請書,應載明左列事項,並檢附有關證件:   一、事務所或分事務所之名稱及地址。   二、建築師之姓名、性別、年齡、照片、住址及其證書字號。   三、設有分事務所者,其常駐代表人姓名、性別、年齡、照片、住址及其建築師證書或建築科工業技師證書字號。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建築師開業申請書應記載之內容。

(0641216 修正)

建築師開業申請書,應載明左列事項,並檢附有關證件:   一、事務所或分事務所之名稱與地址。   二、建築師之姓名、性別、年齡、照片、住址及其證書字號。   三、設有分事務所者,其常駐代表人姓名、性別、年齡、照片、住址及其建築師證書字號。

立法理由刪除原第三款內「建築科工業技師證書」九字。因建築科工業技師不宜代表建築師。

(0731116 修正)

建築師申請發給開業證書,應備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並檢附建築師證書及經歷證明文件,向所在縣(市)(局)主管機關申請核轉省建設廳審查登記後發給之;其在直轄市者,由工務局為之:   一、事務所名稱及地址。   二、建築師姓名、性別、年齡、照片、住址、及證書字號。

立法理由一、將原條文第七條有關申請核發開業證書事項與本條合併修正。   二、配合第六條已明定建築師在其他地區毋庸設置分事務所,將第一款及第三款有關分事務所之規定刪除。

(0891024 修正)

建築師申請發給開業證書,應備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並檢附建築師證書及經歷證明文件,向所在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審查登記後發給之;其在直轄市者,由工務局為之:   一、事務所名稱及地址。   二、建築師姓名、性別、年齡、照片、住址及證書字號。

立法理由配合省政府組織精簡作業,將省建設廳發給建築師開業證書之規定,修正為由縣(市)主管機關。

  • 主管機關名詞
(0601214 制定)

本條規定建築師開業申請書應記載之內容。

(0641216 修正)

刪除原第三款內「建築科工業技師證書」九字。因建築科工業技師不宜代表建築師。

(0731116 修正)

一、將原條文第七條有關申請核發開業證書事項與本條合併修正。   二、配合第六條已明定建築師在其他地區毋庸設置分事務所,將第一款及第三款有關分事務所之規定刪除。

(0891024 修正)

配合省政府組織精簡作業,將省建設廳發給建築師開業證書之規定,修正為由縣(市)主管機關。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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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師法第 8 條規定:「建築師申請發給開業證書,應備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並檢附建築師證書及經歷證明文件,向所在縣(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師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建築師法第 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