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供各種用途使用之空間,設置機械通風設備時,通風量不得小於左表規定: ┌────────────────────┬─────────┐│ 房間用途 │樓地板面積每平方公││ │尺所需通風量(立方││ │公尺/小時) │├────────────────────┼────┬────┤│臥室、起居室、私人辦公室等容納人數不多者│8 │8 ││。 │ │ │├────────────────────┼────┼────┤│辦公室、會客室 │10 │10 │├────────────────────┼────┼────┤│工友室、警衛室、收發室、詢問室。 │12 │12 │├────────────────────┼────┼────┤│會議室、候車室、候診室等容納人數較多者。│15 │15 │├────────────────────┼────┼────┤│展覽陳列室、理髮美容院。 │12 │12 │├────────────────────┼────┼────┤│百貨商場、舞蹈、棋室、球戲等康樂活動室、│15 │15 ││灰塵較少之工作室、印刷工場、打包工場。 │ │ │├────────────────────┼────┼────┤│吸煙室、學校及其他指定人數使用之餐廳。 │20 │20 │├────────────────────┼────┼────┤│營業用餐廳、酒吧、咖啡館。 │25 │25 │├────────────────────┼────┼────┤│戲院、電影院、演藝場、集會堂之觀眾席。 │75 │75 │├──┬─────────────────┼────┼────┤│廚房│營業用 │60 │60 ││ ├─────────────────┼────┼────┤│ │非營業用 │35 │35 │├──┼─────────────────┼────┼────┤│配膳│營業用 │25 │25 ││室 ├─────────────────┼────┼────┤│ │非營業用 │15 │15 │├──┴─────────────────┼────┼────┤│衣帽間、更衣室、盥洗室、樓地板面積大於1│- │10 ││5平方公尺之發電或配電室 │ │ │├────────────────────┼────┼────┤│茶水間 │- │15 │├────────────────────┼────┼────┤│住宅內浴室或廁所、照相暗室、電影放映機室│- │20 │├────────────────────┼────┼────┤│公共浴室或廁所,可能散發毒氣或可燃氣體之│- │30 ││作業工場 │ │ │├────────────────────┼────┼────┤│蓄電池間 │- │35 │├────────────────────┼────┼────┤│汽車庫 │- │25 │└────────────────────┴────┴────┘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102條,建築物供各種用途使用之空間,設置機械通風設備時,通風量有相關規定,依據左表規定,各種房間的樓地板面積每平方公尺所需通風量有不同要求。例如,臥室、起居室、私人辦公室等容納人數不多的房間,每平方公尺所需通風量是8立方公尺/小時;辦公室、會客室每平方公尺所需通風量是10立方公尺/小時;工友室、警衛室、收發室、詢問室每平方公尺所需通風量是12立方公尺/小時;會議室、候車室、候診室等容納人數較多的房間每平方公尺所需通風量是15立方公尺/小時;展覽陳列室、理髮美容院每平方公尺所需通風量是12立方公尺/小時;百貨商場、舞蹈、棋室、球戲等康樂活動室、灰塵較少之工作室、印刷工場、打包工場每平方公尺所需通風量是15立方公尺/小時;吸煙室、學校及其他指定人數使用之餐廳每平方公尺所需通風量是20立方公尺/小時;營業用餐廳、酒吧、咖啡館每平方公尺所需通風量是25立方公尺/小時;戲院、電影院、演藝場、集會堂之觀眾席每平方公尺所需通風量是75立方公尺/小時;廚房營業用每平方公尺所需通風量是60立方公尺/小時;廚房非營業用每平方公尺所需通風量是35立方公尺/小時;配膳室營業用每平方公尺所需通風量是25立方公尺/小時;配膳室非營業用每平方公尺所需通風量是15立方公尺/小時;衣帽間、更衣室、盥洗室、樓地板面積大於15平方公尺之發電或配電室每平方公尺所需通風量是10立方公尺/小時;茶水間每平方公尺所需通風量是15立方公尺/小時;住宅內浴室或廁所、照相暗室、電影放映機室每平方公尺所需通風量是20立方公尺/小時;公共浴室或廁所,可能散發毒氣或可燃氣體之作業工場每平方公尺所需通風量是30立方公尺/小時;蓄電池間每平方公尺所需通風量是35立方公尺/小時;汽車庫每平方公尺所需通風量是25立方公尺/小時。 這些規定可以確保建築物的通風量符合安全與衛生標準,以確保房間內的空氣新鮮並且適合使用。根據這些規定,建築師在設計建築物時必須依據各種房間的用途與相關要求來計算並確保通風設施的適當性。 參考資料: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102條 - 《建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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