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三節 自動樓梯

§ 121–12910

121
昇降階梯之構造,應依下列規定: 一、須不致夾住人或物,並不與任何障礙物衝突。 二、額定速度、坡度及揚程高度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一二六五一之相關規定。
122
  1. 昇降階梯梯底及放置機械處所四周,應為不燃材料所建造。
  2. 前項放置機械處所,均應設有通風口。
125
昇降階梯踏階兩側應設置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一二六五一規定之欄杆,其臨向梯級面,應平滑而無任何突出物。
125-1
昇降階梯之扶手上端外側與建築物天花板、樑等構造或其他昇降階梯等設備之水平距離小於五十公分時,應於上述構造、設備之底部設置符合下列規定之防夾保護板,以確保使用者之安全: 一、防夾保護板應為六公釐以上無尖銳角隅之板材。 二、其高度應延伸至扶手上端以下二十公分。 三、防夾保護板於碰撞時應具有滑動功能。
129
  1. 昇降階梯應設有自動停止之安全裝置,並於昇降階梯出入口附近且易於操作之位置設置緊急停止按鈕開關。
  2. 前項安全裝置之構造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一二六五一之相關規定。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