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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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昇降階梯之構造,應依下列規定: 一、須不致夾住人或物,並不與任何障礙物衝突。 二、額定速度、坡度及揚程高度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一二六五一之相關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121條,有關昇降階梯的構造,應遵守以下規定: 1. 昇降階梯應使人或物不致被夾住,並且不得與任何障礙物發生衝突。 2. 額定速度、坡度和揚程高度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2651相關規定。 根據相關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2651是指《昇降安全設備-私人住宅及一般建築-電極取樣方式社區公共使用場所通道、平框、昇降機》。該標準細化了昇降階梯的設計和安全要求。 根據我們提供的文本內容,並沒有具體提到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121條的細節,因此無法提供更多相關的範例或詳細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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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121 條規定:「昇降階梯之構造,應依下列規定: 一、須不致夾住人或物,並不與任何障礙物衝突。 二、額定速度、坡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1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