昇降階梯踏階兩側應設置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一二六五一規定之欄杆,其臨向梯級面,應平滑而無任何突出物。
該法條規定了昇降階梯的踏階兩側應設置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一二六五一規定之欄杆,且欄杆的臨向梯級面應平滑而無任何突出物。根據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一二六五一規定,昇降階梯的欄杆應具有足夠的強度和穩定性,以確保使用者的安全。欄杆的高度、間距、尺寸等也有明確的規定,以提供適當的保護和支撐。例如,該規定可能要求欄杆的高度應符合特定的標準,以防止人倒下或跌落。此外,根據該規定,欄杆的設置不應有任何突出物,以免使用者被卡住或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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