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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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昇降階梯踏階兩側應設置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一二六五一規定之欄杆,其臨向梯級面,應平滑而無任何突出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該法條規定了昇降階梯的踏階兩側應設置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一二六五一規定之欄杆,且欄杆的臨向梯級面應平滑而無任何突出物。根據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一二六五一規定,昇降階梯的欄杆應具有足夠的強度和穩定性,以確保使用者的安全。欄杆的高度、間距、尺寸等也有明確的規定,以提供適當的保護和支撐。例如,該規定可能要求欄杆的高度應符合特定的標準,以防止人倒下或跌落。此外,根據該規定,欄杆的設置不應有任何突出物,以免使用者被卡住或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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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125 條規定:「昇降階梯踏階兩側應設置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一二六五一規定之欄杆,其臨向梯級面,應平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1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