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 12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昇降階梯之扶手上端外側與建築物天花板、樑等構造或其他昇降階梯等設備之水平距離小於五十公分時,應於上述構造、設備之底部設置符合下列規定之防夾保護板,以確保使用者之安全: 一、防夾保護板應為六公釐以上無尖銳角隅之板材。 二、其高度應延伸至扶手上端以下二十公分。 三、防夾保護板於碰撞時應具有滑動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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昇降階梯之扶手上端外側與建築物天花板、樑等構造或其他昇降階梯等設備之水平距離小於五十公分時,應於上述構造、設備之底部設置符合下列規定之防夾保護板,以確保使用者之安全: 一、防夾保護板應為六公釐以上無尖銳角隅之板材。 二、其高度應延伸至扶手上端以下二十公分。 三、防夾保護板於碰撞時應具有滑動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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