昇降階梯之扶手上端外側與建築物天花板、樑等構造或其他昇降階梯等設備之水平距離小於五十公分時,應於上述構造、設備之底部設置符合下列規定之防夾保護板,以確保使用者之安全: 一、防夾保護板應為六公釐以上無尖銳角隅之板材。 二、其高度應延伸至扶手上端以下二十公分。 三、防夾保護板於碰撞時應具有滑動功能。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125-1 條,當昇降階梯之扶手上端外側與建築物天花板、樑等構造或其他昇降階梯等設備之水平距離小於五十公分時,應在上述構造、設備之底部設置符合下列規定之防夾保護板,以確保使用者的安全: 1. 防夾保護板應使用六公釐以上無尖銳角隅之板材。 2. 防夾保護板的高度應延伸至扶手上端以下二十公分。 3. 防夾保護板在碰撞時應具有滑動功能。 其中,答案的來源可以參考台灣法源資料庫中的「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並參照該規則中的相關內容進行釐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