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 10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煙罩之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為厚度一‧二七公厘(十八號)以上之鐵板,或厚度○‧九五公厘(二十號)以上之不銹鋼板製造。 二、所有接縫均應為水密性焊接。 三、應有瀝油槽,寬度不得大於四公分,深度不得大於六公厘,並應有適當坡度連接金屬容器,容器容量不得大於四公升。 四、與易燃物料間之距離不得小於四十五公分。 五、應能將燃燒設備完全蓋罩,其下邊距地板面之高度不得大於二一○公分。煙罩本身高度不得小於六十公分。 六、煙罩四週得將裝置燈具,該項燈具應以鐵殼及玻璃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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