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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凡裝設於舞臺之電氣設備,應依下列規定: 一、對地電壓應為三百伏特以下。 二、配電盤前面須為無活電露出型,後面如有活電露出,應用牆、鐵板或鐵網隔開。 三、舞臺燈之分路,每路最大負荷不得超過二十安培。 四、凡簾幕馬達使用電刷型式者,其外殼須為全密閉型者。 五、更衣室內之燈具不得使用吊管或鏈吊型,燈具離樓地板面高度低於二點五公尺者,並應加裝燈具護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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