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裝設於舞臺之電氣設備,應依下列規定: 一、對地電壓應為三百伏特以下。 二、配電盤前面須為無活電露出型,後面如有活電露出,應用牆、鐵板或鐵網隔開。 三、舞臺燈之分路,每路最大負荷不得超過二十安培。 四、凡簾幕馬達使用電刷型式者,其外殼須為全密閉型者。 五、更衣室內之燈具不得使用吊管或鏈吊型,燈具離樓地板面高度低於二點五公尺者,並應加裝燈具護罩。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11 條規定如下: 一、裝設於舞臺的電氣設備的對地電壓應為三百伏特以下。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舞臺上的電氣設備不會產生過高的對地電壓,避免對人體產生危害。 二、配電盤前面應為無活電露出型,後面如有活電露出,應用牆、鐵板或鐵網隔開。 這項規定要求舞臺上的配電盤前面不能有活電露出,以確保人員在操作時不會接觸到電流。如果後面有活電露出,必須用牆壁、鐵板或鐵網進行隔開,以保護人員的安全。 三、舞臺燈的分路,每路最大負荷不得超過二十安培。 這項規定旨在限制舞臺燈的使用負荷,以防止過高的電流負載對電氣設備產生損壞或危險。 四、簾幕馬達使用電刷型式時,外殼必須為全密閉型式。 這項規定要求簾幕馬達使用電刷型式時,必須具備全密閉型式的外殼,以防止電刷造成的火花或電弧擴散,減少火災的風險。 五、更衣室內的燈具不得使用吊管或鏈吊型,且距離地板高度低於二點五公尺時,必須加裝燈具護罩。 這項規定要求更衣室內的燈具不能使用吊管或鏈吊型安裝,以避免燈具意外墜落造成人員傷害。同時,如果燈具距離地板高度低於二點五公尺,還必須額外加裝燈具護罩,以增加人員的安全保護。 以上是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11 條的解釋,參考自「建築法規全文索引系統」的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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