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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 1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昇降機房應依下列規定: 一、機房面積須大於昇降機道水平面積之二倍。但無礙機械配設及管理,並經主管建築機關准者,不在此限。 二、機房內淨高度不得小於下表現定: ┌───────────────┬────────────┐ │昇降機設計速度(公尺/分鐘) │機房內淨高度(公尺) │├───────────────┼────────────┤│六十以下 │二點零 │├───────────────┼────────────┤│超過六十至一百五十以下 │二點二 │├───────────────┼────────────┤│超過一百五十至二百一十以下 │二點五 │├───────────────┼────────────┤│超過二百一十 │二點八 │└───────────────┴────────────┘ 三、須有有效通風口或通風設備,其通風量應參照昇降機製造廠商所規定之需要。 四、其有設置樓梯之必要者,樓梯寬度不得小於七十公分,與水平面之傾斜角度不得大於六十度,並應設置扶手。 五、機房門不得小於七十公分寬,一百八十公分高,並應為附鎖之鋼製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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