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游泳池之電氣設備,應依下列規定: 一、為供應游泳池內電氣器具之電源,應使用絕緣變壓器,其一次側電壓,應為三百伏特以下,二次側電壓,應為一百五十伏特以下,且絕緣變壓器之二次側不得接地,並附接地隔屏於一次線圈與二次線圈間,絕緣變壓器二次側配線應按金屬管工程施工。 二、供應游泳池部分之電源應裝設漏電斷路器。 三、所有器具均應按第三種地線工程妥為接地。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16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編章節定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