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游泳池之電氣設備,應依下列規定: 一、為供應游泳池內電氣器具之電源,應使用絕緣變壓器,其一次側電壓,應為三百伏特以下,二次側電壓,應為一百五十伏特以下,且絕緣變壓器之二次側不得接地,並附接地隔屏於一次線圈與二次線圈間,絕緣變壓器二次側配線應按金屬管工程施工。 二、供應游泳池部分之電源應裝設漏電斷路器。 三、所有器具均應按第三種地線工程妥為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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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池之電氣設備,應依下列規定: 一、為供應游泳池內電氣器具之電源,應使用絕緣變壓器,其一次側電壓,應為三百伏特以下,二次側電壓,應為一百五十伏特以下,且絕緣變壓器之二次側不得接地,並附接地隔屏於一次線圈與二次線圈間,絕緣變壓器二次側配線應按金屬管工程施工。 二、供應游泳池部分之電源應裝設漏電斷路器。 三、所有器具均應按第三種地線工程妥為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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