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62條共有2項規定: 1. 裝置自動撒水設備之建築物,應自備一種以上可靠之水源。水源容量,應按以下規定設定: - 十層以下建築物:水源容量不得小於十個撒水頭連續放水二十分鐘所需的水量。 - 十一層以上之建築物、百貨商場、戲院樓層:水源容量不得小於三十個撒水頭連續放水二十分鐘所需的水量。 範例:如果一個十層以下的建築物裝置了自動撒水設備,那麼它必須要有足夠的水源容量,使得十個撒水頭在連續放水二十分鐘時都有足夠的水供應。 2. 水源可以是具有自動供水功能的重力水箱、地下水池、消防水泵,或者是壓力水箱和加壓水泵。並且,所有水泵都必須連接到緊急電源。 範例:一座建築物裝置了自動撒水設備,作為水源的可以是重力水箱或者壓力水箱,並且必須配備有緊急電源,以確保水泵在斷電時仍能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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