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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 8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鍋爐安裝,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安裝在防火構造之鍋爐間內。鍋爐間應有緊急電源之照明、足量之通風,及適當之消防設備與操作、檢查、保養用之空間。 二、基礎應能承受鍋爐自重、加熱膨脹應力及其他外力。 三、與管路連接處,應設置膨脹接頭及伸縮彎管。 四、應與給水系統連接。如以水箱作為水源時,該水箱應有供應緊急用水之容量,並應裝有存水指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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