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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2. 前項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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