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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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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智慧
第 二 章 住戶之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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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1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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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有前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所定情形之一,經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決議重建時,
區分所有權人
不同意決議又不出讓區分
所有權
或同意後不依決議履行其義務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
應有部分
。
前項之受讓人視為同意重建。
重建之建造執照之申請,其名義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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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定位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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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住戶之權利義務
§4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管理組織
§25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管理服務人
§41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罰則
§47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53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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