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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