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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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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2. 2.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3. 3.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
  4. 4.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5. 5.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住戶五大禁制:污染喧囂、堆置雜物於共同空間、變更主要構造、寵物擾鄰,違者管委會制止後可報主管機關依第47條裁罰3千至1萬5千元。

Q · 鄰居在走廊放鞋櫃雜物,管委會不管,我能怎麼辦?

可報市府裁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二項,住戶不得於共同走廊、樓梯間、防火間隔等處堆置雜物。第五項規定管委會應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常是建管處或都發局)處理。依第47條可罰3千到1萬5千元,連續開罰至改善為止。檢舉時引用具體項次(第16條第二項)會比泛泛抱怨快三倍。

白話解讀

你家樓梯間放了一台舊腳踏車,管委會貼紅單叫你搬,你覺得「又沒擋到路」。這一條就是叫你搬的法源。它不是管委會在欺負你,是法律直接劃下的紅線:私設通路、防火間隔、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這些地方全部不能堆東西、不能裝柵欄、不能營業使用。原因不是整齊好看,是火災發生那一刻,這些地方是全樓人逃命的通道。你放的那台腳踏車,可能就是你鄰居小孩衝不出去的原因。樓上想打牆做開放式廚房也落在這條:破壞主要構造必須先申請建管機關核准,自己動手就是違法。養狗養貓不是不行,但吵到鄰居、咬傷人、在公共區大便沒清,鄰居一狀告到市政府,可以開罰。管委會先勸你,勸不動就報主管機關。這一條是整個社區共同生活的基本規則書。

法律定性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為住戶日常行為五大禁制總則,建立共同生活基本規則:第一項禁止污染與喧囂、第二項禁止占用共同通路與逃生空間、第三項禁止未經核准變更建築主要構造、第四項禁止飼養動物妨礙公共、第五項建立管委會制止與主管機關裁罰的兩層級執行機制,構成台灣公寓大廈集體生活秩序的核心規範。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鄰居在走廊放鞋櫃、傘架,管委會都不管,我能自己檢舉嗎?

可以。先向管委會書面反映並保留紀錄,管委會不處理的話,直接向市政府建管處或都發局(公寓大廈主管機關)檢舉,引用本條第二項。主管機關會派員稽查並依第47條處罰。內行人提示:檢舉時附上照片和管委會未處理的證明,處理效率會快很多。如果是共用鞋櫃且區權會決議同意設置,那是另一回事,要先查規約。

Q2樓下鄰居養狗一直叫,我檢舉他會不會鄰里關係破裂?

這是現實考量。建議先透過管委會匿名反映,由管委會出面制止。如果沒效果,可以向環保局檢舉「噪音污染」(這是環保法規,不會曝光檢舉人)和動物保護處檢舉「不當飼養」(飼養動物妨礙公共安寧)。本條第四項明確授權管委會制止,並得報主管機關處理。內行人提示:環保局和動保處的處理流程是分開的,同時檢舉兩邊,處理速度最快。

Q3我家裝潢想打掉一面牆做開放空間,建商說可以,但管委會說不行,聽誰的?

聽建管機關的,不是建商也不是管委會。本條第三項明定「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先查你要打的那面牆是不是「主要構造」(承重牆、剪力牆、梁、柱、樓板),如果是,一定要先申請建築執照。如果只是隔間牆(非承重),通常不用申請。內行人提示:不確定就先花幾千元請結構技師鑑定,比敲錯被鄰居檢舉再恢復原狀便宜幾十倍。

Q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規範什麼?

住戶五大禁制:污染喧囂、占用共同空間、變更主要構造、寵物擾鄰,以及管委會制止與主管機關裁罰機制。

Q5什麼算共同走廊?

公寓大廈內供全體住戶通行的走道屬共用部分,所有區分所有權人共有,個人只有通行權無排他使用權。

Q6什麼是建築物主要構造?

承重牆、剪力牆、梁、柱、樓板等結構性元件,非經建管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違者依第49條重罰4萬-20萬。

Q7退縮空地能不能商業使用?

原則禁止,例外是市政府核准範圍內,且依規約或區權會決議同意供營業使用,兩條件缺一不可。

Q8鄰居走廊堆物怎麼檢舉?

先拍照存證 → 書面向管委會反映引用條號 → 管委會未處理向建管處/都發局檢舉 → 主管機關依第47條裁罰。

Q9養狗擾鄰怎麼處理?

向管委會匿名反映 + 向環保局檢舉噪音 + 向動保處檢舉不當飼養,三線並行最快有效。

Q10違反第16條罰多少錢?

第47條:3千-1.5萬元並得連續開罰至改善。破壞主要構造依第49條更重:4萬-20萬。

Q11怎麼證明鄰居違規?

連續多日拍照錄影留時間戳、保留管委會書面紀錄、噪音可請環保局現場測定、結構爭議請建管機關認定。

Q12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 vs 民法第793條差在哪?

民法793是相鄰關係的私權救濟(自己告鄰居),第16條是公寓大廈共同生活的行政管理(管委會+主管機關介入),效率快很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scenarioapplicable_clauseamount_rangeexecution_layer
違反項次罰則條文罰鍰金額執行層級
棄置垃圾、污染、喧囂、振動第16條第一項 → 第47條第三款3千-1.5萬管委會制止 → 主管機關
共同走廊堆物、占用第16條第二項 → 第47條第三款3千-1.5萬管委會制止 → 主管機關
未經核准破壞主要構造第16條第三項 → 第49條第一款4萬-20萬(較重)建管機關直接處罰
飼養動物妨礙公共第16條第四項 → 第47條第三款3千-1.5萬管委會 → 主管機關 + 動保處

applicable_clause

違反項次
罰則條文
棄置垃圾、污染、喧囂、振動
第16條第一項 → 第47條第三款
共同走廊堆物、占用
第16條第二項 → 第47條第三款
未經核准破壞主要構造
第16條第三項 → 第49條第一款
飼養動物妨礙公共
第16條第四項 → 第47條第三款

amount_range

違反項次
罰鍰金額
棄置垃圾、污染、喧囂、振動
3千-1.5萬
共同走廊堆物、占用
3千-1.5萬
未經核准破壞主要構造
4萬-20萬(較重)
飼養動物妨礙公共
3千-1.5萬

execution_layer

違反項次
執行層級
棄置垃圾、污染、喧囂、振動
管委會制止 → 主管機關
共同走廊堆物、占用
管委會制止 → 主管機關
未經核准破壞主要構造
建管機關直接處罰
飼養動物妨礙公共
管委會 → 主管機關 + 動保處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建物の区分所有等に関する法律第6条(共同の利益に反する行為の禁止)
韓國집합건물의 소유 및 관리에 관한 법률 제5조(구분소유자의 권리·의무)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86條(業主行為規範)+ 第271-273條(業主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德國Wohnungseigentumsgesetz (WEG) § 14(Pflichten des Wohnungseigentümers)
法國Loi n° 65-557 du 10 juillet 1965 article 9 (Statut de la copropriété des immeubles bâtis)
美國Uniform Common Interest Ownership Act § 3-102 + state-level Condominium Acts / HOA bylaw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4

立法沿革 2

(0840609 制定)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住戶不得於防火間隔、防火巷弄、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佔巷道妨礙出入。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住戶違反前三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必要時得報請地方主管機關處理。

立法理由一、參照民法第七百九十三條,規定住戶間公共安全、公共安寧及公共衛生之維護義務。   二、為達維護公共安全之目的,爰明定防火間隔、防火巷弄、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不得擅自堆置雜物或設置柵欄、門扇等,以免妨礙逃生避難。

(0921209 全文修正)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侵占名詞
  • 名詞
  •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名詞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840609 制定)

一、參照民法第七百九十三條,規定住戶間公共安全、公共安寧及公共衛生之維護義務。   二、為達維護公共安全之目的,爰明定防火間隔、防火巷弄、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不得擅自堆置雜物或設置柵欄、門扇等,以免妨礙逃生避難。

(0921209 全文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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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6 條規定:「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住戶不得於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