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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住戶之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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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1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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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於公寓大廈內依法經營餐飲、瓦斯、電焊或其他危險營業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者,應依中央
主管機關
所定保險金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因此增加其他住戶投保火災保險之保險費者,並應就其差額負補償責任。其投保、補償辦法及保險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前項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經
催告
於七日內仍未辦理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代為投保;其保險費、差額補償費及其他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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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住戶之權利義務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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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管理組織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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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管理服務人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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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罰則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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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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