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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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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 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 三、本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收入。
  2. 2.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提列之公共基金,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應提出繳交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庫代收之證明;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依第五十七條規定點交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由公庫代為撥付。同款所稱比例或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 3.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如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交付信託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交付信託。其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4. 4.第一項及第二項所規定起造人應提列之公共基金,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前,起造人已取得建造執照者,不適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8 條規範社區公共基金四大來源,起造人提列部分採公庫代收制,得依區權會決議交付信託管理。

Q · 社區公共基金到底是什麼?建商真的有提列嗎?

建商強制提列的社區啟動金,先繳市政府公庫代收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8 條,公共基金有四個來源:起造人按工程造價比例提列、區權會決議繳納、基金孳息、其他收入。起造人提列的部分必須先繳到市政府公庫代收,等管委會成立並完成共用部分點交後才撥付給社區。105 年修法後新增公共基金經區權會決議得交付信託,提升管理透明度與報酬率。

深度解讀

你買新成屋交屋那天,建商給你一疊文件,你簽名蓋章。但你可能沒注意到,其中有一筆錢叫「公共基金」,是建商依法已經提列給社區的啟動金。這筆錢不是建商的善心,是本條強制規定:建商領到使用執照後一年內,必須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提列一筆錢給社區。這筆錢不是直接給管委會,而是先繳到市政府公庫代收,等社區成立管委會並完成共用部分點交後,才由公庫撥付。為什麼要這麼複雜?因為沒這個機制以前,建商經常先給一張支票,社區還沒成立就跳票了。第二項的公庫代收設計,就是立法者被建商戲弄多年後的產物。公共基金是社區的命脈:電梯壞了、屋頂漏水、外牆剝落,修繕的錢都從這裡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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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8 條規定:「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