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8 條規範社區公共基金四大來源,起造人提列部分採公庫代收制,得依區權會決議交付信託管理。
Q · 社區公共基金到底是什麼?建商真的有提列嗎?
建商強制提列的社區啟動金,先繳市政府公庫代收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8 條,公共基金有四個來源:起造人按工程造價比例提列、區權會決議繳納、基金孳息、其他收入。起造人提列的部分必須先繳到市政府公庫代收,等管委會成立並完成共用部分點交後才撥付給社區。105 年修法後新增公共基金經區權會決議得交付信託,提升管理透明度與報酬率。
你買新成屋交屋那天,建商給你一疊文件,你簽名蓋章。但你可能沒注意到,其中有一筆錢叫「公共基金」,是建商依法已經提列給社區的啟動金。這筆錢不是建商的善心,是本條強制規定:建商領到使用執照後一年內,必須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提列一筆錢給社區。這筆錢不是直接給管委會,而是先繳到市政府公庫代收,等社區成立管委會並完成共用部分點交後,才由公庫撥付。為什麼要這麼複雜?因為沒這個機制以前,建商經常先給一張支票,社區還沒成立就跳票了。第二項的公庫代收設計,就是立法者被建商戲弄多年後的產物。公共基金是社區的命脈:電梯壞了、屋頂漏水、外牆剝落,修繕的錢都從這裡來。
公寓大廈公共基金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8 條所設置,供社區共用部分修繕、管理與維護使用之專戶資金。其來源包括起造人按工程造價提列、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基金孳息及其他收入;起造人提列部分採公庫代收制,並得依區權會決議交付信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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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委沒有保密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0 條,管理委員會應定期公告公共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你可以書面要求查閱,主委拒絕的話可以催告 7 天,仍不公告就能報請主管機關處理或訴請法院命其公告。內行人提示:書面要求時明確引用第 20 條,主委通常就不敢再拖。「保密」這種藉口在法律上不成立。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8 條第二項,建商必須在申請使用執照時提出繳交市政府公庫代收的證明。你可以向管委會要這張公庫收據的影本,或直接向市政府公寓大廈主管機關查詢。金額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通常是工程造價的一定比例。如果建商沒足額提列,管委會可以向市政府檢舉。內行人提示:交屋後一年內是查核的黃金時間,超過一年建商已經脫手,追起來會困難很多。
可以,但不是主委說了算。第 18 條第三項民國 105 年修正後明確允許經區權會決議交付信託。你可以在區權會提案討論公共基金信託事宜,經決議後由管委會交付信託機構管理。信託的好處是有獨立信託法的監督、孳息通常高於活期、本金有較強的隔離保護。內行人提示:中大型社區(公共基金超過千萬)不交付信託幾乎是失職,因為孳息差異一年可能就幾十萬。
規範社區公共基金的四大來源(建商提列、區權會決議、孳息、其他收入)、公庫代收制度及交付信託選項,是社區財務治理的核心條文。
社區共用部分修繕、管理、維護所需的專戶資金,電梯壞了、屋頂漏水、外牆剝落都從這裡支付,是社區運作的生命線。
建商提列的公共基金不是直接給管委會,而是先繳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公庫,等社區成立管委會並完成共用部分點交後才撥付,防止建商跳票。
經區權會決議後,公共基金交付信託機構管理,依信託法獨立隔離保護本金、孳息歸社區所有,比放活期帳戶報酬高且更安全。
立即書面要求公告收支(第 20 條)、保留證據、召開臨時區權會解職並另推主委,並向地檢署告發業務侵占罪。同時可訴請民事返還。
向市政府公寓大廈主管機關(多為都發局或工務局)檢舉,主管機關依第 49 條可處建商 4 萬至 20 萬元罰鍰並命限期改善。
書面(LINE 或 Email 即可)向管委會引用第 20 條要求公告,主委拒絕可催告 7 天,仍不公告就報請主管機關處理或訴請法院命其公告。
在區權會召開時依議事程序提案,提出 2-3 家信託機構比較表(費率、商品、報酬),表決通過後由管委會代表社區與信託業者簽約。
管理費是經常性支出(水電、清潔、保全薪資),公共基金是專項資本(重大修繕、設備汰換)。管理費常依規約定期撥一部分入公共基金。
| 比較面向 | annual_return | monitoring | risk | suitable_for |
|---|---|---|---|---|
| 活期存款 | 約 0.1-0.3% | 管委會自管 | 主委挪用風險高 | 公共基金 200 萬以下小型社區 |
| 定期存款 | 約 1.4-1.6% | 管委會自管 | 中等,仍有挪用風險 | 公共基金 200-1000 萬中型社區 |
| 交付信託 | 約 1.8-3.5%(依商品) | 信託業者 + 信託監察人 | 低,本金獨立隔離 | 公共基金 1000 萬以上中大型社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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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 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 三、本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收入。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提列之公共基金,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應提出已於金融業者設立專戶儲存之證明;並於成立管理委員會或選任管理負責人後移交之。同款所稱比例或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本項所稱金融業者,準用票據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 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其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第一、二項所規定起造人應提列之公共基金,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前,起造人已取得建造執照者,不適用之。
立法理由一、關於共同利益及重大修繕事項,有時需款甚鉅,為落實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爰規定應設置公共基金。 二、公共基金係用於共同事務之維護及管理,故明定區分所有權人均有繳納公共基金之義務。 三、明定公共基金設置方式及其金額、分擔、保管、運用及移交規定。
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 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 三、本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收入。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提列之公共基金,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應提出繳交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庫代收之證明;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依第五十七條規定點交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由公庫代為撥付。同款所稱比例或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其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規定起造人應提列之公共基金,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前,起造人已取得建造執照者,不適用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 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 三、本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收入。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提列之公共基金,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應提出繳交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庫代收之證明;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依第五十七條規定點交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由公庫代為撥付。同款所稱比例或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如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交付信託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交付信託。其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規定起造人應提列之公共基金,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前,起造人已取得建造執照者,不適用之。
立法理由目前公寓大廈所成立之公共基金,雖均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但其孳息似顯微薄,且本金如數額龐大,恐生保管安全問題,如許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交付信託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交付信託,將可使公共基金之運作更為周全。爰修正原條文第三項,其餘維持原法條文。
一、關於共同利益及重大修繕事項,有時需款甚鉅,為落實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爰規定應設置公共基金。 二、公共基金係用於共同事務之維護及管理,故明定區分所有權人均有繳納公共基金之義務。 三、明定公共基金設置方式及其金額、分擔、保管、運用及移交規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目前公寓大廈所成立之公共基金,雖均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但其孳息似顯微薄,且本金如數額龐大,恐生保管安全問題,如許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交付信託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交付信託,將可使公共基金之運作更為周全。爰修正原條文第三項,其餘維持原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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