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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住戶之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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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2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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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定期將公共基金或
區分所有權人
、住戶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費用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公告,並於解職、離職或管理委員會改組時,將公共基金收支情形、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及餘額移交新管理負責人或新管理委員會。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拒絕前項公告或移交,經
催告
於七日內仍不公告或移交時,得報請
主管機關
或訴請法院命其公告或移交。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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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住戶之權利義務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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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管理組織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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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管理服務人 §41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罰則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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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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