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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2. 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前項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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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gregoryhsieh02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不符合第一項規定之程序上瑕疵,「屬於召集程序違反法令,依民法第56條第1項,並非當然無效(93台上2347號)」,但住戶得依法請求撤銷其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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