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 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前項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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