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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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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2. 2.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前項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0 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須於開會前 10 日書面通知;管理委員選任禁止臨時動議。

Q · 管委會開會前要提前幾天通知?臨時動議可以選管委嗎?

10 天書面通知,管委選任不可臨時動議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0 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必須於開會前 10 日以書面通知,載明開會內容;急迫情事可以公告代替書面,但公告期不得少於 2 日。第二項另設紅線:管理委員選任必須在通知中載明並公告,禁止臨時動議。違反這些程序的決議,可能被法院認定有撤銷事由。

白話解讀

住在公寓大廈的你,曾經有沒有過這種經驗:某天收到一張管委會的通知說「後天開會」,到現場才發現議程突然多了一個「更換管委」的臨時動議,幾個熟面孔舉手就過了。法律上這整個決議很可能根本沒效。第 30 條畫了兩條紅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必須提前 10 天書面通知,而且管委選任這種大事,必須在通知單上白紙黑字寫清楚,不能當場臨時動議偷渡。這兩條紅線被破掉,決議在法律上有瑕疵,你有機會打掉重來。很多人以為「多數決過了就沒救」,錯。程序正義在公寓大廈法裡是生死線,不是形式。

法律定性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0 條規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召集程序,建立三道強制要件:開會前 10 日書面通知、急迫情事公告期下限 2 日、管理委員選任禁止臨時動議。本條為公寓決議合法性的程序門檻條款。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通知單沒寫「選管委」就當場提名選出來,這決議算數嗎?

不算。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0 條第二項明文規定管委選任必須在通知單載明並公告,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就算當場舉手通過,這個決議也不生效力。內行人提示:這不是「瑕疵可補正」的小問題,是法律直接明定的強制要件。你可以當場舉手表示反對並要求紀錄,會後立刻發存證信函要求重開會議。

Q2管委會說「情況緊急」用公告代替書面通知,合法嗎?

要看「急迫」是不是真的急。管線爆裂、火警、天災這種需要立即處置的才算急迫情事。而且就算急迫,公告期也不得少於 2 天。平常吵架、換廠商、討論預算這些都不算急迫。內行人提示:如果召集人常用「急迫」規避 10 天通知,把每次公告的內容存證備份,累積幾次後送主管機關或法院,這種規避程序的模式比單次瑕疵更容易被認定違法。

Q3我房子出租,通知該寄給租客還是我?

法律上通知對象是區分所有權人,也就是房東。管委會依戶籍或登記地址寄給你,就算租客沒轉交、你沒看到會議,法律上仍視為合法通知。內行人提示:如果你在外地或常住海外,一定要向管委會書面更新通訊地址,並明確告知「以此地址為唯一送達地址」。否則日後發現決議對你不利,主張「沒收到通知」很容易被打回。

Q4公寓開會通知幾天前要寄到?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0 條,開會前 10 日以書面通知,急迫情事公告至少 2 日。

Q5什麼叫「急迫情事」?

需即時處置以避免重大損害的事由,如管線爆裂、火警、結構危險,主觀「我覺得急」不算。

Q6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是什麼?

公寓大廈最高決策機關,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至少召開定期會一次。

Q7臨時動議在公寓會議中有什麼限制?

其他議題可以,但管委選任這種大事,第二項明文禁止臨時動議。

Q8通知有瑕疵怎麼挑戰決議?

拍照存證 → 寄存證信函 → 決議後 3 個月內向法院訴請撤銷。

Q9怎麼判斷通知是否合法送達?

依登記或最後告知地址寄發即合法,房東未更新地址者不得主張未收到。

Q10我被選的管委被挑戰怎麼自保?

保留通知掛號回執、議程文件、公告照片,證明程序完備。

Q11起訴撤銷決議要付多少裁判費?

非財產訴訟裁判費新台幣 3,000 元,律師費另計約 5-10 萬。

Q12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30 vs 民法社團決議差在哪?

公寓大廈是 10 日通知 + 管委選任禁臨時動議專屬規範;民法社團通則類推適用補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general_meetingurgent_meeting
通知期間10 日公告 ≥ 2 日
通知方式書面送達公告張貼
管委選任通知中載明通知中載明(不因急迫放寬)
臨時動議禁止選任管委禁止選任管委

general_meeting

通知期間
10 日
通知方式
書面送達
管委選任
通知中載明
臨時動議
禁止選任管委

urgent_meeting

通知期間
公告 ≥ 2 日
通知方式
公告張貼
管委選任
通知中載明(不因急迫放寬)
臨時動議
禁止選任管委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建物の区分所有等に関する法律 第35条(招集の通知)
韓國집합건물의 소유 및 관리에 관한 법률 제34조(집회의 소집통지)
中國民法典物權編 第278條 /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德國Wohnungseigentumsgesetz (WEG) § 24(Einberufung der Eigentümerversammlung)
法國Loi n° 65-557 du 10 juillet 1965, article 9 + décret n° 67-223 articles 9-13(convocation de l'assemblée générale)
美國Uniform Condominium Act § 3-108(Meeting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840609 制定)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應有區分所有權人四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四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並應於召集會議通知書上載明。   前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會議準用之。

立法理由明定未獲致決議時重新開議之要件、表決權之行使及區分所有權之計算方式。

(0921209 全文修正)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前項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名詞
  • 區分所有權人名詞
(0840609 制定)

明定未獲致決議時重新開議之要件、表決權之行使及區分所有權之計算方式。

(0921209 全文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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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0 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