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及辦理公司登記,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領登記證後,始得執業。
重點摘要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1 條規定:物業管理維護公司須經內政部許可、辦理公司登記、申領登記證後始得執業,三者缺一即屬無照。
Q · 物業公司有公司登記就能管社區嗎?
不行。還要內政部許可加登記證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1 條,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必須同時滿足三道門檻:(1) 經內政部許可;(2) 辦理公司登記;(3) 領得登記證。三者缺一不可,僅有公司登記不足以執業。違反者依同條例第 59 條可處 10 萬至 50 萬元罰鍰並得勒令停業或廢止許可。
你家社區的物業管理公司掛了塊漂亮招牌,制服筆挺,月收你們一堆錢。但你知道嗎?他們如果沒向內政部申請許可、沒拿到登記證,就算公司登記齊全、名字再響亮,在公寓大廈管理這個行業裡就是違法執業。這條的重點不是「公司要不要合法登記」這種廢話,而是在一般公司登記之上多了一道門檻: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的許可和登記證。沒有這張證,簽給你們的合約雖然不會因此無效,但公司可能被罰 10 到 50 萬、甚至廢止登記。更重要的是,一個連基本合法執業都做不到的公司,你敢把整個社區的安全、電梯、消防交給他嗎?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1 條建立物業管理業的雙重許可制度:除一般公司登記外,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另須取得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許可並申領登記證始得執業,藉以對住戶公共安全相關業務設置進入市場的品質閘門。
上內政部營建署官網的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查詢系統,輸入公司名稱或統編,查有沒有有效的登記證。查不到就是無照。內行人提示:登記證有效期是 4 年,到期要換發,很多公司拿到第一張後就不管了,要特別確認『有效期間』欄位而非只看有沒有登記證號碼。
合約本身不會當然無效(違反的是行政管制規定不是民法強行規定),但你可以主張對方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終止合約。更實用的做法是依本條搭配第 59 條向主管機關檢舉,主管機關勒令停業後合約就自動失去履行基礎。內行人提示:終止合約前先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出示登記證,對方答不出來那封信就是你日後主張解約不賠違約金的關鍵證據。
經內政部許可、辦公司登記並領有登記證,受託管理維護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與住戶事務的公司,是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特許的行業。
公司登記由經濟部受理,證明你是合法公司主體;登記證由內政部核發,證明你有資格管理公寓大廈。兩者是兩道獨立的門檻。
由內政部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子法審查公司資本額、人員配置、業務範圍後核發的執業許可,是公司登記之上的第二道閘門。
前者是公司法人型態走第 41 條;後者是個別人員,受僱於公司走第 44 條、未受僱者走第 45 條,所需證照不同。
上內政部營建署『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查詢系統』輸入公司名稱或統編,查驗登記證號碼與有效期間(4 年一期)。
依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3 條準備資本額、人員、業務計畫等文件,向內政部營建署申請許可,核准後核發登記證。
備齊查詢截圖、合約影本,向直轄市、縣(市)建管或工務主管機關書面檢舉,主管機關查證屬實依第 59 條處 10-50 萬罰鍰。
公司登記事項表(經濟部)、內政部登記證影本(核對有效期間)、負責人身分證、保險證明。缺一就先別簽。
管理維護公司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1 條(內政部許可);保全公司走保全業法(內政部警政署許可)。實務上常見一家公司同時取得兩種許可。
合約本身不當然無效,但住戶可主張違反誠信原則終止;主管機關勒令停業後合約失去履行基礎,住戶得不賠違約金解約。
| scenario | regulator | license_required | legal_basis | penalty |
|---|---|---|---|---|
| 物業管理維護公司 | 內政部 + 公司登記主管機關 | 公司登記 + 內政部許可 + 登記證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1 條 | 10-50 萬元罰鍰(第 59 條) |
| 受僱於管理公司之管理服務人員 | 內政部 | 認可證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4 條 | 罰鍰或廢止認可(第 59 條) |
| 個別受聘之管理服務人(非受僱於公司) | 內政部 | 認可證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5 條 | 罰鍰或廢止認可(第 59 條) |
| 管委會自行運作不委外 | 無第 41 條適用 | 毋須登記證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9 條 | 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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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數各自獨立使用之建築物、公寓大廈,其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整體不可分性之集居地區者,其管理及組織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立法理由整體不可分性之集居地區,其管理及組織準用本條例之規定,以利共同事務之推展及自主性管理。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及辦理公司登記,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領登記證後,始得執業。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明定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應依規定申請許可,辦理公司登記及申領登記證,始得執業。
整體不可分性之集居地區,其管理及組織準用本條例之規定,以利共同事務之推展及自主性管理。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明定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應依規定申請許可,辦理公司登記及申領登記證,始得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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