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僱於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之管理服務人員,應依下列規定執行業務: 一、應依核准業務類別、項目執行管理維護事務。 二、不得將管理服務人員認可證提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之認可證執業。 三、不得同時受聘於二家以上之管理維護公司。 四、應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舉辦或委託之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訓練。
重點摘要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4條規定受僱物業公司的管理員四項義務:依核准業別、認可證專屬、單一雇主、參加訓練。違反個人罰六千至三萬。
Q · 社區管理員可以兼差另一家物業公司嗎?
不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4條禁止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4條第三款,受僱於管理維護公司之管理服務人員,不得同時受聘於二家以上之管理維護公司。違反者依第62條個人可罰新台幣6,000元至30,000元。重點是「受聘於管理維護公司」,如果下班後做完全無關的工作(例如外送、家教)不違反本條,但只要是另一家物業公司,不論全職兼職都違法。
你家社區的總幹事每天擦桌子、收快遞、處理糾紛,感覺就是個普通員工。但他身上其實綁著四條法律鎖鏈,跟一般上班族的勞動契約義務完全不同。第一,他必須按照認可證上核准的業別做事(一般事務/財務/安全),跨項目執行會違法。第二,他的認可證是他個人的,不能借給同事用、也不能用別人的。第三,他同一時間只能受雇於一家物業公司,不能白天一家晚上另一家。第四,他必須定期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訓練,否則認可證會被撤銷。這些限制不是刁難,而是確保你家社區管理員是「實名、專職、持續進修」的專業人員。違反任何一條,管理員個人會被罰 6,000 到 3 萬(第六十二條),情節重大認可證被廢止。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4條為受僱於物業管理維護公司之管理服務人員的四項法定執業義務規範:依核准業務類別執業、認可證個人專屬不得借用、單一受僱於一家管理維護公司、定期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舉辦或委託辦理之訓練。本條使社區管理員從一般勞工提升為實名、專職、受持續訓練的法定執業人員,建立社區管理服務責任可追究的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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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第三款明確禁止「同時受聘於二家以上之管理維護公司」,重點在於「受聘於管理維護公司」。如果他下班後去做的是完全無關的工作(例如開 Uber、兼課),不違反本條。但只要是受聘於另一家物業公司,不論全職兼職都違法。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是管理員想增加收入,合法路徑是向公司申請加班、或等到換認可證業別後做更高階的工作,兼差到另一家公司是死路。
發現機率取決於是否被檢舉或稽查。一旦被認定違反第二款,借證者和用證者依第六十二條各可罰 6,000 到 30,000 元,情節重大者認可證可被廢止。認可證一旦被廢止,至少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依管理辦法),等於這一年無法在這行工作。內行人提示:主管機關稽查時會比對員工證與認可證照片,借證最常在稽查當下就被抓到,風險比想像中高很多。
規範受僱於物業管理維護公司的管理服務人員(社區總幹事/管理員)四項法定執業義務:依業別、不借證、不兼差、需訓練。
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給管理服務人員的個人專屬執業證,分為一般事務、財務、安全等業別,不可轉讓借用。
1.依核准業務類別執業 2.認可證不得借用 3.不得同時受聘兩家以上公司 4.必須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訓練。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是現行有效的母法,規範公寓大廈管理組織與人員,目前台灣沒有獨立的物業管理條例。
要求公司或管理員出示認可證影本,比對員工證姓名照片,可向地方主管機關(各縣市政府)查詢有效性。
蒐集違規證據(借證照片、兩家公司員工證、跨業執業紀錄),向所在地縣市政府工務局或建管處檢舉。
依第62條個人罰新台幣6,000至30,000元,情節重大者認可證得廢止,廢證後至少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蒐集兩家公司的員工證、薪資單、出勤紀錄、社區監視器,或檢舉信附具體事證向主管機關陳報。
受僱於管理維護公司適用44條,獨立執業(未受僱於公司)適用45條。義務內容大致相同,監督機制不同。
不違法。第三款只禁止「受聘於管理維護公司」,下班後做外送、家教、保全業等不同產業不違反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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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標示詳細圖說及住戶規約草約。於設計變更時亦同。 前項規約草約於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開前,視同規約。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區分所有權人應依使用執照所記載之用途及下列測繪規定,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一、獨立建築物所有權之牆壁,以牆之外緣為界。 二、建築物共用之牆壁,以牆壁之中心為界。 三、附屬建物以其外緣為界辦理登記。 四、有隔牆之共用牆壁,依第二款之規定,無隔牆設置者,以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區分範圍為界,其面積應包括四周牆壁之厚度。
立法理由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受僱於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之管理服務人員,應依下列規定執行業務: 一、應依核准業務類別、項目執行管理維護事務。 二、不得將管理服務人員認可證提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之認可證執業。 三、不得同時受聘於二家以上之管理維護公司。 四、應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舉辦或委託之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訓練。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明定受僱於管理維護公司之管理服務人員應依規定辦理管理維護業務。
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明定受僱於管理維護公司之管理服務人員應依規定辦理管理維護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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