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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受僱於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之管理服務人員,應依下列規定執行業務: 一、應依准業務類別、項目執行管理維護事務。 二、不得將管理服務人員認可證提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之認可證執業。 三、不得同時受聘於二家以上之管理維護公司。 四、應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舉辦或委託之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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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takuonion
4 years ago
會計公證地政
違反本條例者,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正屆時不改正者,得廢止其認可証或停止其執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業務三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或處新台幣$3000以上至$15,000以下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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