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未依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於期限內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辦理報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每一專有部分處區分所有權人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辦理;屆期仍未辦理者,得按次處罰。
重點摘要公寓大廈未成立管委會被罰,按每戶 4-20 萬元計算,30 戶大樓最低 120 萬起跳,且得按次處罰。
Q · 公寓大廈沒成立管委會會被罰多少?
按每戶 4-20 萬,30 戶大樓最低 120 萬起跳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9 條之 1,被主管機關認定有危險之虞的公寓大廈未在期限內成立管委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辦理報備,主管機關按「每一專有部分」處區分所有權人 4 萬至 20 萬元罰鍰,且得按次處罰。一棟 30 戶大樓最低起罰 120 萬元,最高可達 600 萬元。罰的對象是區分所有權人本人,不是任何代表機構。
你住的公寓大廈沒管委會?很多人覺得「反正住這麼多年都沒事」。但從民國111年修法開始,規則變了。如果你的公寓大廈被主管機關認定為「有危險之虞」(例如外牆剝落、消防設備失效、結構疑慮),就必須在期限內成立管委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辦理報備。沒辦?罰的不是「一戶一張單」,是「每一個專有部分」都罰四萬到二十萬。一棟 30 戶的大樓,最低起罰 120 萬,最高可到 600 萬。而且按次處罰,這個月沒辦下個月再罰一次。這條的狠在於:它不是針對管委會罰,是針對「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罰。你家有兩間房?兩間都算。你是頂樓違建的所有權人?照樣算進去。很多老公寓住戶以為「我們這種小公寓不用管委會」,直到那張按戶數乘的罰單寄到,才發現逃避的代價遠超過成立管委會的麻煩。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9 條之 1 為 2022 年增訂之罰則條款,針對被主管機關認定有危險之虞且未於期限內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辦理報備之公寓大廈,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每一專有部分處區分所有權人新臺幣 4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以經濟壓力破解集體行動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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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有沒有被主管機關認定為「有危險之虞」。本條的前提是違反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一項,那條是針對被認定有危險之虞的公寓大廈。沒被認定、沒收到限期通知,就不會直接適用本條處罰。但不代表你們永遠安全,只要外牆剝落、消防設備有問題被檢舉並經主管機關查認,就會進入這條的處罰範圍。
不能。這條罰的是「區分所有權人」身分,跟你有沒有出席會議無關。只要你的名字在謄本上,你就是被罰的對象之一。你能做的是保留證據證明自己確實收到開會通知並表達意願,例如已書面回覆、已出席但會議流會,在行政救濟時作為減輕的理由。
已經開出的罰單不會因為事後補辦而自動撤銷,這是行政處分一旦生效的基本原則。但「按次處罰」可以停下來,因為已經完成法定義務,後續就沒有處罰的事實基礎了。
按每一專有部分處 4 萬至 20 萬元,30 戶大樓最低 120 萬起,且得按次處罰。
2022 年新增的強制性罰則,針對有危險之虞且未成立管委會的公寓大廈按戶數開罰。
建築結構、消防、外牆等被主管機關認定有公共安全疑慮,依專業檢查報告判斷。
罰區分所有權人本人,因為根本沒成立管委會,沒有任何代表機構可承擔。
依第 25 條召開首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半數以上出席且比例合計半數以上同意,向主管機關報備。
戶數 × 4 萬至 20 萬元 × 按次處罰次數。30 戶第一次最低 120 萬。
30 日內提訴願,若罰單漏寫救濟教示期限延長為 1 年;同時補辦管委會終止按次處罰。
依第 29 條之 1 第 2 項申請主管機關指定區分所有權人代行召集,逼出正式會議。
前者罰管委會或行為人個人;本條罰每位區分所有權人本人,且按戶數乘法計算,殺傷力大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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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未依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於期限內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辦理報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每一專有部分處區分所有權人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辦理;屆期仍未辦理者,得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經認定有危險之虞且未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辦理報備之公寓大廈,未依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於期限內辦理之處罰,以責成區分所有權人儘速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報備。
一、本條新增。 二、經認定有危險之虞且未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辦理報備之公寓大廈,未依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於期限內辦理之處罰,以責成區分所有權人儘速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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