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5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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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業務之管理維護公司或管理服務人員違反第四十二條規定,未經領得登記證、認可證或經廢止登記證、認可證而營業,或接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委任或僱傭執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服務業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勒令其停業或停止執行業務,並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拒不遵從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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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0條規範物管公司或服務人員未領證或經廢止仍經營者,由地方主管機關勒令停業並處4-20萬元罰鍰,拒不從按次連續罰。
Q · 物管公司或總幹事沒證照繼續做,會被怎麼罰?
主管機關勒令停業並罰4到20萬元,拒不從按次連罰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0條,從事物管業務的公司未領得登記證、或管理服務人員未領得認可證、或證照已被廢止仍繼續執業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勒令停業或停止執行業務,並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拒不遵從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處罰對象同時涵蓋接受管委會、管理負責人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委任的執行者,即使無正式合約也適用。
深度解讀
你家管委會的總幹事、保全、清潔管理人員,背後可能是一間管理維護公司派來的。法律要求這些公司必須領有登記證、派駐的管理服務人員必須有認可證,才可以合法接你們社區的案子。沒證照就來執業?這條就是大鎖。主管機關可以直接勒令停業、停止執行業務,還能罰四萬到二十萬,拒不遵從就按次連續罰。為什麼這條對你重要?因為管委會簽約前如果沒查對方證照,出了事(例如管理人員監守自盜、保全疏失造成損害),公司本身可能根本不具備合法求償的基礎,你們社區的損失沒人賠。很多老社區的管委會對「我們聘的那個總幹事到底有沒有認可證」從來沒查過,直到出事才知道自己踩了大坑。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第四十二條條文
- 廢止名詞
-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名詞
- 僱傭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停止執行名詞
- 罰鍰名詞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42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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