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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59-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處理有關公寓大廈爭議事件,得聘請資深之專家、學者及建築師、律師,並指定公寓大廈及建築管理主管人員,組設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
  2. 前項調處委員會之組織,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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