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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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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中,建築結構、連通走廊、屋頂、違法令使用、生活不可或缺者,依條例第 7 條不得約定專用。

Q · 建商賣我「專屬頂樓平台」「獨家庭院」,這種約定真的有效嗎?

觸到第 7 條五款禁區的約定自始無效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7 條,五款共用部分絕對禁止約定專用:建物本身所占地面、連通走廊樓梯與防火巷、基礎主樑承重牆與屋頂結構、違反法令使用限制者、固定使用方法且生活不可或缺者。建商在買賣契約寫明「專屬使用」、住戶會議決議將共用空間劃給某戶,只要落入這五款任一範圍,從一開始就不生效力,買方付的溢價可向建商追償,其他住戶可訴請法院確認無效。

深度解讀

你買預售屋時,建商說頂樓平台「專屬於頂樓戶使用」,或一樓住戶說前面那塊庭院是「我的」。聽起來合理,直到有一天你發現,這些「約定專用」可能根本無效。這條劃下了一條鐵線:有五種共用部分,不管建商怎麼賣、住戶怎麼約定、規約怎麼寫,都不能變成某一戶的專用。公寓的地基、主樑、承重牆、屋頂結構是整棟大樓的命脈,連通走廊、樓梯、門廳、防火巷是全體住戶的逃生線。這些東西一旦被某戶獨占,整棟大樓的安全就被綁架了。很多買頂樓加蓋或一樓後院的人,付了溢價後才發現那塊地根本不是他的,建商的廣告詞經不起這條法律的檢驗。更麻煩的是,就算建商當年在契約裡寫明「約定專用」,只要違反這條就自始無效。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法令名詞
  • 區分所有權人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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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7 條規定:「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一、公寓大廈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