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6 條規定住戶五大義務,含修繕時不得拒絕他人進入,協調不成可訴請法院強制處置。
Q · 鄰居家漏水到我家,但他就是不讓我派水電進去檢查,法律有解嗎?
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2 款,他不得拒絕。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2 款,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時,住戶不得拒絕。對方拒絕時,依第 3 項可訴請法院為必要處置,法院可下強制令;期間擴大的損害,對方依民法第 184 條須賠償。實務上一張引用本條的存證信函通常就能破局。
你家牆壁滲水,追蹤源頭發現是樓上鄰居的浴室漏水,你按門鈴請他讓水電師傅進去檢查,他一句「我家不開放」就把門關上。這時候很多人以為只能摸摸鼻子算了,其實法律站在你這邊。這條規定住戶在三種情況下「不得拒絕」他人進入自己家:鄰居要修自家的管線、管委會要維護共用管線、還有為了這些工程要借用共用空間。但這不是單方面的霸道條款,進來的人必須選「損害最少」的方式,事後還要修復或補償損害。更關鍵的是最後一項武器:協調不成時,你可以直接訴請法院強制對方配合,或請主管機關出面。很多人吵半年無解的管線糾紛,其實一張存證信函加一份法院聲請就能破局。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6 條規範住戶五大共同體義務:不得妨害他住戶安寧安全衛生、不得拒絕他住戶因修繕進入、不得拒絕管委會維護共用部分進入、使用共用部分須經管委會同意、遵守其他法令或規約。配套設計含進入時須擇損害最少方法、修復或補償損害、協調不成訴請法院為必要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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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寄存證信函明確引用本條第一項第二款要求他配合,並給他合理期限(通常 7-14 天)。對方仍不配合,向法院訴請必要處置,法院可下強制令。期間損害擴大的部分,對方要依民法第 184 條賠你。內行人提示:存證信函裡一定要明確寫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6 條第一項第二款」,對方拿給律師看,律師第一句話就是「乖乖配合吧」,因為這條法律寫得非常硬,沒有討價還價空間。
不能無限期拒絕,但可以要求改期或指定代理人開門。依本條第一項第三款,共用部分維護是管委會的法定職責,你有配合義務。但管委會也不能硬闖,如果你合理提出「兩週後回國後配合」,管委會拒絕就是對方理虧。內行人提示:長期出國前最好授權鄰居或親友代開門,並留下書面授權書給管委會。臨時被逼到要法院聲請,耗時且傷鄰里關係。
第二項規定得很清楚:進入或使用要「擇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而且「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所以鄰居要負責修復或賠償你。內行人提示:進場前務必雙方拍照存證原狀,最好還簽一份簡單的切結書寫明「若有損害由甲方(進入方)負責修復」。沒有前置證據,事後對方可能會說「本來就這樣」把你氣死。
依公寓大廈第 6 條第 1 項第 2 款他不得拒絕。存證信函引用本條 → 管委會協調 → 訴請法院為必要處置。
規範住戶五大共同體義務:不妨害他住戶、不拒絕他住戶或管委會因修繕進入、共用部分須同意、遵守規約。
比例原則的具體化,進入方須選對被進入方影響最小的施作路徑、時間、工法,否則造成損害須負額外賠償。
「不得拒絕」是法定強制義務,違反可被法院強制處置;「拜託配合」是請求,沒拘束力。本條寫的是前者。
明確記載:1.漏水事實+鑑定依據 2.要求進入修繕的時段範圍 3.引用公寓大廈第 6 條 1 項 2 款+3 項 4.合理期限 7-14 天 5.逾期訴請法院。
原則須配合,但可要求預先通知、選定時間、家人代開門、要求採損害最少方法施作,並進場前拍照存證。
向房屋所在地地方法院民事庭聲請,附存證信函、管委會協調紀錄、漏水鑑定報告等。可一併聲請假處分阻止損害擴大。
依第 2 項進入方須修復或補償。實際損害(修復費、家具損失)+ 不能使用期間損失 + 法定遲延利息 5%。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是特別法優先適用。民法 800 是不動產相鄰權一般規定,公寓大廈內優先用本條。
| 比較面向 | section_1_subsection_2 | section_1_subsection_3 | section_1_subsection_4 |
|---|---|---|---|
| 進入目的 | 他住戶修繕專有部分或設置管線 | 管委會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 | 使用共用部分(不是進入專有部分) |
| 義務人 | 被進入的住戶 | 被進入的住戶 | 要使用共用部分的住戶 |
| 可否拒絕 | 不得拒絕 | 不得拒絕 | 須經管委會同意 |
| 損害修復責任 | 進入方負擔 | 進入方負擔 | 使用方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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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補償所生之損害。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立法理由規定住戶之義務及違反規定之處理。
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立法意旨均同為修繕維護之功能取向,不宜作不同之規定,爰修正第二款為「進入或使用」,以其與第三款規定一致。 二、住戶對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維護、修繕,仍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故第一項增訂第四款,原第四款款次遞移為第五款。 三、第二項增列修復方式,以符實際。
規定住戶之義務及違反規定之處理。
一、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立法意旨均同為修繕維護之功能取向,不宜作不同之規定,爰修正第二款為「進入或使用」,以其與第三款規定一致。 二、住戶對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維護、修繕,仍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故第一項增訂第四款,原第四款款次遞移為第五款。 三、第二項增列修復方式,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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