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付款方式,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依契約總價給付。 二、依實際施作之項目及數量給付。 三、部分依契約標示之價金給付,部分依實際施作之項目及數量給付。
依《營繕工程承攬契約應記載事項實施辦法》第3條,營繕工程承攬契約的付款方式可以有三種選擇。第一種是依據契約總價給付,也就是按照契約中所列的價金總額進行結算。第二種是依據實際施作的項目和數量給付,根據契約中所列的履約標的項目和單價,依照實際完成的項目和數量來支付。第三種是部分按照契約標示的價金給付,部分依據實際施作的項目和數量給付。根據該條款的規定,合約雙方可以選擇其中一種或多種付款方式。如果需要進行變更,則需要按照契約中的相關條款進行調整,包括加減價的計算。 參考資料: - 營繕工程承攬契約應記載事項實施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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