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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繕工程承攬契約應記載事項實施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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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工期之計算方式,指下列方式: 一、以限期完成者,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應計入。 二、以日曆天計者,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是否計入,應於契約中明定。 三、以工作天計者,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應不計入。
  2. 2.前項工期之計算,因不可抗力或有不可歸責於營造業之事由者,得延長之;其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一日者,以一日計。延長日數有爭議時,其處理方式應於契約中明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營繕工程承攬契約應記載事項實施辦法第4條,工期之計算方式有三種:限期完成、以日曆天計算,以及以工作天計算。 首先,如果契約是以限期完成的方式來計算工期,則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都應該計入工期。 其次,如果契約是以日曆天計算工期,則需要在契約中明確規定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是否計入工期。 最後,如果契約是以工作天計算工期,則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都不應該計入工期。 關於工期的延長,如果延長是因為不可抗力或其他不歸責於營造業的事由,可以延長工期。延長的日數根據事由的長短來計算,不可抗力或事由未達半日則以半日計算,逾半日未達一日則以一日計算。如果對於延長的日數有爭議,應該在契約中明確規定處理方式。 這些規定可以參考營建署所發布的「營繕工程承攬契約範本」以及內政部所函示的相關法令解釋,如內政部營建署的函示台內營字第七九四六二二號函、台內營字第00二五六六號函,以及相關法令中提到的法規。

  • 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條文
  • 不可抗力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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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繕工程承攬契約應記載事項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繕工程承攬契約應記載事項實施辦法第 4 條規定:「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工期之計算方式,指下列方式: 一、以限期完成者,星期例假日、國定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繕工程承攬契約應記載事項實施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