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營繕工程承攬契約應記載事項實施辦法第4條,工期之計算方式有三種:限期完成、以日曆天計算,以及以工作天計算。 首先,如果契約是以限期完成的方式來計算工期,則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都應該計入工期。 其次,如果契約是以日曆天計算工期,則需要在契約中明確規定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是否計入工期。 最後,如果契約是以工作天計算工期,則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都不應該計入工期。 關於工期的延長,如果延長是因為不可抗力或其他不歸責於營造業的事由,可以延長工期。延長的日數根據事由的長短來計算,不可抗力或事由未達半日則以半日計算,逾半日未達一日則以一日計算。如果對於延長的日數有爭議,應該在契約中明確規定處理方式。 這些規定可以參考營建署所發布的「營繕工程承攬契約範本」以及內政部所函示的相關法令解釋,如內政部營建署的函示台內營字第七九四六二二號函、台內營字第00二五六六號函,以及相關法令中提到的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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