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依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之規定,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得調整之項目及金額。 二、調整所依據之物價指數及基期。 三、得調整之情形。 四、調整公式。
根據營繕工程承攬契約應記載事項實施辦法第5條,有以下幾項應該載明的事項: 1. 得調整之項目及金額:合約中應明確列出可以進行物價調整的項目,以及相應的金額。這些項目和金額應根據契約的約定進行調整。 2. 調整所依據之物價指數及基期:合約中應明確指定物價調整所依據的物價指數,並列出基期。基期可以是特定日期或特定事件。 3. 得調整之情形:合約中應規定可以進行物價調整的具體情形,例如在物價出現波動時才可以進行調整。 4. 調整公式:合約中應明確列出物價調整的計算公式,以便雙方可以根據這個公式進行金額的調整。 參考資料: 營繕工程承攬契約應記載事項實施辦法第5條相關規定。 內政部營繕工程承辦規則。 (https://press.ndc.gov.tw/News_Content.aspx?n=F86B747B9131B535&s=2D2980181FAC9ECB) 範例: 根據內政部營繕工程承辦規則第5條之規定,如果合約中規定了水泥、瀝青混凝土等特定材料的契約金額占契約總金額的10%以上,且施工當月指數較前開標或議價當月指數(契約單價有變更者,依變更當月指數)漲跌幅超過10%,則根據公布的台灣地區營造工程物價指數表的個別項目指數進行金額的調整。其他工程項目則根據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不含該個別項目指數之總指數的漲跌幅超過2.5%進行金額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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