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契約爭議之處理,選擇下列一種以上之方式為之: 一、屬政府採購法辦理之營繕工程者,依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提付仲裁。 三、提起訴訟。 四、聲請調解。
根據營繕工程承攬契約應記載事項實施辦法第6條,契約爭議的處理方式包括以下一種以上的方式: 1. 若是屬於政府採購法辦理的營繕工程,可以根據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一的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申請。 2. 提付仲裁。 3. 提起訴訟。 4. 聲請調解。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營繕工程契約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中一種方式來解決爭議。例如,若營繕工程是由政府機關透過政府採購法進行辦理,當事人可以選擇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申請。另外,如果當事人之間未能就爭議達成一致,他們也可以選擇提付仲裁或提起訴訟等方式來解決爭議。最後,當事人也可以選擇聲請調解,以協商解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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