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八款所定驗收之規定,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履約標的之完工條件及認定標準。 二、驗收程序。 三、驗收瑕疵處理方式及期限。
營繕工程承攬契約應記載事項實施辦法第 7 條規定了營繕工程總承包專案之驗收相關事項,包括完工條件及認定標準、驗收程序以及驗收瑕疵處理方式及期限等。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營繕工程事業總承包業務暫行辦法修正條文 根據「營繕工程承攬契約應記載事項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營繕工程承攬契約應包含履約標的的完工條件及認定標準、驗收程序,以及驗收瑕疵處理方式及期限等內容。這些事項的明確記載有助於營建業者和相關當事人在執行合同過程中確保合同目標的達成。具體而言,營繕工程承攬契約應明確規定工程完工的條件和標準,以確定合同執行的基準。此外,應該在合約中詳細說明驗收程序,包括驗收的步驟和程序。最後,應該記載關於驗收瑕疵處理的方式和期限,以便在驗收中發現的任何缺陷或瑕疵能夠及時解決。這些明確的規定和程序將有助於確保營繕工程的品質和合同雙方權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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