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八款所定保固之規定,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保固期。 二、保固期內瑕疵處理程序。
根據營繕工程承攬契約應記載事項實施辦法第 8 條,應記載保固期和保固期內瑕疵處理程序。這包括在合約中明確規定工程完成後的保固期限,以及當期間內發生瑕疵時,處理這些瑕疵的程序。保固期限和瑕疵處理程序的具體內容,應由當事人在合約中進行明確約定。例如,合約可以規定在保固期內,如出現瑕疵,承攬人需在一定期限內進行修復;如果承攬人未按期修復,定作人則有權動用保固金進行修復等等。具體的事項和程序內容可能會根據合約的具體內容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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