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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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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適用地區,係指區域計畫範圍內已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劃定使用分區並編定各種使用地之地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之適用地區是指區域計畫範圍內已根據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劃定使用分區並編定各種使用地之地區。具體來說,這包括遵循區域計畫法規定,在都市計畫範圍內劃定各種使用區域,並將土地劃分為不同的使用分區,例如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等。此外,也需根據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編定各種使用地,並由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

  • 第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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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之適用地區,係指區域計畫範圍內已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劃定使用分區並編定各種使用地之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