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第 3 條
快速跳轉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得為建築使用之土地,其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應依本辦法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築執照。原有之建築物不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者,依該規則第八條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3條,如果一塊非都市土地根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可以用於建築使用,那麼該土地上的建築物在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時,必須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築執照。如果一個原有的建築物不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的規定,則依據該規則的第八條進行處理。 例如,在這個案例中,原告聲稱該土地上的建築物是在實施區域計畫法前建造的,但無法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所以無法確定其主張的事實是否為真實。此外,原告申請的農業用地還有圍牆、曬場和舖設柏油、水泥等情況。根據內政部營建署的函,農業用地周圍原則上不得興建與農業經營無關的圍牆,除非有農業經營的特殊需要。因此,在這個案例中,原告應該依法補辦雜項執照或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並且因為原告沒有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和申請相關的許可,所以無法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的規定,被告的拒絕並無不當之處。
-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法規
- 第八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