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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法第五條規定請領建築師證書者,應檢具下列書件連同證書費,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一份。 二、本人最近二吋半身照片一式三張。 三、證明資格文件。
  2. 前項第三款證明資格文件如下: 一、經建築師考試或檢覈及格者,應繳送及格證書及其影本一份。 二、本法施行前領有建築師甲等開業證書者,應繳送建築師甲等開業證書及其影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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