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師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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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師法施行細則第2條,申請領取建築師證書的人應該提交以下文件並繳交相關費用給中央主管機關:1) 申請書一份,2) 本人最近的三張二吋半身照片,3) 證明資格的文件。根據該條第3款所列舉的證明資格文件中,包括通過建築師考試或審核合格者應提交合格證書及其副本,以及在本法施行之前已獲得建築師甲等開業證書的人應提交該證書及其副本。這些條款確定了申請人向主管機關提交的文件和資格文件的類型。
- 第五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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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