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師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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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建築師法施行細則第3條共有2項,以下逐項釋義: 1.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應即審查,合格者發給建築師證書,並發還原繳送證書;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並退還申請書件及證書費。 根據這項條文的內容,建築師申請建築師證書後,中央主管機關應該立即進行審查。如果審查合格,就會發給申請人建築師證書,並將原本寄送的證書退還給申請人。如果審查不合格,則會駁回申請,並將申請書和證書費退還給申請人。 範例參考資料: 建築師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1項,出處:內政部,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39 2. 申請手續不完備者,應將應行補正事項一次通知限期補正。 根據這項條文的內容,如果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手續不完整,中央主管機關應該提出一次通知,要求在一定期限內進行補正。 範例參考資料: 建築師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2項,出處:內政部,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39
- 主管機關名詞
- 駁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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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