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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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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事務所遷移於登記之直轄市、縣(市)以外地區,依本法
第十二條
申請
核
轉時,應檢具申請書向原登記之
主管機關
提出,原登記之主管機關受理後,應即核轉遷移後之主管機關。
接受核轉登記之主管機關應依原登記主管機關核轉之書件審查,於核准登記後,應即通知原登記之主管機關
註銷
原開業證書,並副知該建築師原加入之建築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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