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師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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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師法施行細則》第9條的規定,建築師事務所若要遷移至原登記之主管機關以外的地區,必須向原登記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書,並在原登記主管機關受理後,核轉遷移後的主管機關。接受核轉登記的主管機關,應根據原登記主管機關核轉的文件進行審查,並在核准登記後,通知原登記主管機關註銷原建築師的開業證書,同時通知該建築師原加入的建築師公會。這意味著當建築師事務所遷移至其他地區時,需要依法向主管機關進行核轉登記的程序,並在完成核轉後,由新的主管機關負責建築師的登記事宜,同時取消原有的開業證書,並通知相關的建築師公會。
- 第十二條條文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註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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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