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師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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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證書或開業證書損壞者,得檢具原證書,依第二條或第五條規定申請換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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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師法施行細則第8條,如果建築師的證書或開業證書損壞了,可以準備好原證書,然後根據第2條或第5條的規定申請換領新的證書。這條規定可以在建築師法相關的法規中找到。 參考資料: 建築師法施行細則 第8條
- 第二條或第五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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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