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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建築師證書或開業證書遺失者,得檢附申請書、證書費、照片,依第二條或第五條規定申請補發。後如發現已報失之證書,應即繳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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