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師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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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證書或開業證書遺失者,得檢附申請書、證書費、照片,依第二條或第五條規定申請補發。嗣後如發現已報失之證書,應即繳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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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師法施行細則》第7條的規定,如果建築師證書或開業證書遺失,可以檢附申請書、證書費和照片,根據第2條或第5條的規定申請補發。一旦發現已經報失的證書被找到,應立即歸還給相關的機關。舉個相關範例:建築師A的開業證書不慎遺失,他可以填寫申請書,準備好證書費和照片,按照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開業證書。如果后來他不小心找到了遺失的證書,他應該立即將其交還相關機關。
- 第二條或第五條條文
- 嗣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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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